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文件,划定“红线”,明确了
2025-12-19 09:59
国务院国资委发文划定“红线”明确中央企业98类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责任_中国经济网 - 国民经济门户
据国务院国资委12月18日消息,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责实施办法》。 《方案》明确,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中相关人员违反规定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,必须对个别事件追究责任,其中包括98类问责调查情形。n 集团管控等13个方面。问责调查情况增至98个。2018年,国务院国资委发布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责实施办法(试行)》,对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责发挥重要作用。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问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与2018年试行版相比,《方案》更加突出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,强调责任情形的有效范围,从11个方面、13类72个类别增加了风险情形数量。 《建议》还增加了尽职调查和合规的排除条款加大经营投资力度,加强对中央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、创新企业技术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和试点的保障,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创业积极性。具体来说,在集团管控方面,《方案》明确了违反核心业务管理规定、未能聚焦核心业务发展、发展定位、方向和战略出现偏差等九类责任情况;以及子公司违规开展贸易业务融资或“闲置”、“拿单”、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。在风险管理方面,《方案》对七类责任情形进行了要求:未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、表外负债、变相举债或过度举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;在金融业务方面,《建议》明确了六类行为的责任:违规开展信托、租赁、保理等金融业务的,不服务主业、背离事实的;违反规定利用客户资金进行期货、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未入账的;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隐性吸收公众存款的;违反规定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的;等六类行为均应承担责任。此外,下列违法行为也需承担责任。在科技创新方面,企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、代工服务等方式受到欺骗和帮助。在产权管理方面,违规行为包括持有股权代他人、虚假财产、无控制权财产、虚假合资、关联经营等。在股权投资方面,投资并购后未按照相关工作计划进行整合,导致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;偏离批准的核心业务和战略规划投资,以大额负债的形式产生与核心业务无关的资产。 《方案》明确关键决策终身责任的资产损失及不良后果认定,一是规定违规经营中央企业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、重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、50元以下)和500万元以下、5000万元以下。万元(含5000万元)。第二个是规定了其他不良后果的分类,分为一般不良后果、一般不良后果、重大不良后果三类,分别对应轻微、严重、严重三个违法程度,影响主要针对企业、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、社会和国家。在责任处理方面,《方案》明确了责任处理,包括批评或警告、组织处理、降薪、限制入境、处罚、移送检查机构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六种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组合使用;明确重、情节严重、轻、减轻、免予拘留的情节,规定减轻、免予拘留的程序;澄清关键决策的终生问责,并规定如果相关回应出现问题,将如何处理问责有能力的人退休、搬家或辞职。上述相关人士表示,下一步,国务院国资委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,持续推进问责工作规范化、精准化、法制化,构建范围全面、职责明确、流程清晰的问责机制,健全有序的综合环境,有序推进“有权力就有责任、必须履行责任、不履行责任就要追究责任”,推动通过精准问责,让央企高质量发展走在法治合规轨道上。
(编辑:管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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